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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名称: 环保行业 | 股票代码: | 分享时间:2017-05-05 15:35:51 |
研报栏目: 行业分析 | 研报类型: ![]() | 研报作者: 陈青青,姚键 |
研报出处: 国信证券 | 研报页数: 8 页 | 推荐评级: 超配 |
研报大小: 677 KB | 分享者: wan****331 | 我要报错 |
事项:
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》。http://www.hibor.com.cn【慧博投研资讯】PPP项目专项债券是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,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、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、运营的企业债券。http://www.hibor.com.cn(慧博投研资讯)现阶段支持重点为:能源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环境保护、农业、林业、科技、保障性安居工程、医疗、卫生、养老、教育、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。
同时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、人民银行、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》,从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,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边界和负面清单,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,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,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
第二批资产证券化PPP项目推荐清单出炉,8个项目入围。5月4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收到发改委向证监会推荐的第二批PPP-ABS项目清单,分别为:临沂市阳都热力有限公司PPP项目、青岛海湾大桥项目、三门峡市三联热力PPP项目、武汉汉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、惠东凌坑至碧甲高速公路一期项目、广西灵峰至八步公路项目、成自泸赤高速公路、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关东段项目。
评论:
PPP专项债进一步打开了PPP项目的融资渠道,融资审核效率高,募集资金用途灵活,建设期和运营期都可相应发债融资,融资成本有望降低,推动PPP项目的落地执行。
在发行主体方面,除了社会资本方和PPP项目公司可作为发债主体外,《指引》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。
在发行内容上,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形式既可以是普通企业债券,也可以是项目收益债券。特别是项目收益类债券,注重PPP项目的未来现金流,发行主体资质对其影响不大,是为PPP项目量身定做的方式,将为后期运营期PPP再融资提供有力途径。若PPP专项债是普通的企业债券,为前期建设融资,PPP专项债的发行时间一般又比PPP的ABS要短,不用等到项目运营后,可极大地支持项目建设期的融资需求,与ABS形成互补。
在PPP专项债审核程序方面,PPP项目专项债券享受发改委“加快和简化审核类”债券审核程序,审核效率大大提升。在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+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时,还可进一步简化放宽审核要求:①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。②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。③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,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,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,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。
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,资金既可以用于PPP项目的建设、运营,也可以在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%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(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),偿还银行贷款,灵活性进一步提升。
在融资成本方面,PPP专项债使得PPP项目融资渠道更多元化,相较于银行贷款,企业自身发放债券成本相对较低,因而PPP专项企业债券未来若顺利建立并发放,将一定程度缓解PPP项目的融资难题。意义:过去PPP项目除了中标企业出资外,多依靠银行贷款、社会资本、产业基金等模式融资,此次开辟一条新的通过债券的融资渠道,是继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后又一推动PPP项目发展的金融支持方案。债券审核快,发行期短,前期有助于缓解PPP项目建设的燃眉之急;而债券的性质又与PPP后期运营期现金流的属性天然契合,有助于提供涵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、差异性融资方式。PPP是政府缓解地方债务压力、维持基建的必然选择,政府支持力度空前,PPP项目投资额再创新高,落地率稳步提升旧模式无法继续,PPP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投融资方式
当前政府债务压力大,2016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.72万亿元,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5.95万亿元,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.24万亿元,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0.12万亿元。2016年末,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.32万亿元,地方债务率(债务余额/综合财力)为80.50%。2014年以来,政府出台多项重要文件共同约束着地方政府负债,同时规范政府支出,传统政府投资支付行为亟待转变。我们认为在这种约束下,对于债务压力大的地方政府,PPP模式将成为其基础设施建设的必然选择。2014年9月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》(国发[2014]43号),提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,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,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,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,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重要意见。2014年10月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?2014?45号)提出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,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,防范化解财政风险。2015年1月,新《预算法》正式实施,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,有利于杜绝预算外资金和其它非规范性收入;改进预算控制方式,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,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等。2017年5月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、人民银行、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》,从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,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边界和负面清单,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,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,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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